多选题 下列关于清代的秋审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清代死刑案件的判决分为两种:一是立决,有斩立决与绞立决之分;二是监候,有斩监候与绞监候之分。凡立决者,判决之后立即执行,“决不待时”;凡判处监候者,暂时不处死刑,等待秋审之后再奏。这种立决与监候之分,本身就体现了“慎刑”思想。秋审确实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经过秋审的案件,分四种情况处理:一是被定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是需要执行死刑的;二是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较小,暂时不杀,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再次审核;三是可矜,案情虽然属实,但情节并不严重,有可同情之处,可免于处死,一般减为流刑或徒刑;四是留养承嗣,指案情虽然属实,罪名也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况,合乎申请留养情形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可以看出,四种情况中,只有第一种才真正执行死刑,这就大大减少了杀人数量,因此说它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秋审在清代不是最高审级,而是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更不是由宋代的“圆审”发展而来。宋代也没有圆审,圆审是明代的制度,到清代发展为九卿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