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2年)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物权法》颁布以后正确答案应该为CD)   在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一下《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解释都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或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时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死212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是质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根据担保法及相关的解释,B选项正确。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是有效的,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224条的规定,由于甲没有将存单交付给质权人乡信用社,所以质权没有产生。但是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协议并没有任何效力瑕疵,该借款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主合同,效力不受从合同和由从合同产生的权利的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和乡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故A选项错误。   存单是可以转让的有家证券,因为存单的质押因没有交付存单而不生效,所以存单的持有人甲有权处分给存单,乙合法持有存单要求兑换,信用社应当兑换。可见,C、D选项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