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0年10月,法国史密斯被中国某大学聘为客座教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史密斯特别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0个月。2011年4月10日,史密斯来到中国工作,到2012年9月完成工作回国。期间,中国某大学向其支付了共约5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中国和法国的所得税法,对史密斯的这50万的所得两国都有权征税。根据国际税法的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史密斯有权选择自己的合同聘期,其方式不属于逃税行为。A错误。史密斯虽不是中国人,但5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来源于中国,中国享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这种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居民身份或国籍的归属。B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例如一笔收入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各征一次税,本题显然不属于这种现象;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同时征税,中国和法国对史密斯的这50万所征税显然属于重复征税,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国家之间可以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解决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税法出题的点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确定方式,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