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人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以及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情形。《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第23条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据此,港务费因排在第三位,不应在第一位受偿,故A项不符合规定。因救助费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故应优先于工资受偿,故C项符合规定。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故B项不符合规定。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26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三)船舶灭失。”故D项符合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