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9月,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筹划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7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该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由筹建处向新意装潢公司购进了一批70万元的装修材料,投入厂房的装修。但由于在规定的募股期限内,发起人未能募足股本,公司无法成立。装潢公司即向该股份有限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索取70万元货款,但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装潢公司遂以七家发起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新意装潢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新意装潢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筹建中的公司又需对外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一般由公司的发起人代替将成立的公司实施必要的法律行为。在本案中,筹建处实质上是七家发起企业的代理人,可以以筹建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在本案中,由于发行的股份超过募股截止期限而未募足,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对此,七家企业作为公司发起人应对公司筹建过程中与装潢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家企业应向装潢公司支付货款70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