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以下问题:(2016年卷三第89~91题)
多选题
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最高额抵押、保证责任。《物权法》第20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范围。”据此,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故B项正确,A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如果合同约定将乙欠甲的货款纳入到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丙可以对201_3年5月6日以前乙欠甲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2013年5月6日以后的债务仍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保证合同有约定,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多选题
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204条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照物权法第206条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甲、乙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且并无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约定,所以甲的行为不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故C项正确,A、B项错误。从上述《物权法》第204条规定中可以知道在债权确定之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只是最高额抵押权不会随之转让,故D项错误。
多选题
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②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最高额抵押权、混合担保。《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债务人宣告破产,抵押权人甲的债权确定,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B项正确,C项错误。《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据此,若债权人甲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