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出差遭抢受伤保险公司要赔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8日,佛山澜石一陶瓷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该厂员工从事合同载明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厂方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仅一个月,该厂员工梁某因公外出收款,结果回家路上遭抢劫受伤,受伤住院1天,共花费医疗费19434.30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员工是自己跌伤,不是因公受伤,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还称,即使要赔偿,依照社保条例的规定,医疗费应该扣除自费药部分,伙食费按三分之二的比例支付。
【正确答案】分析与结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9日晚,梁某受厂方指派外出收取货款后,回家途中遭遇抢劫而受伤。2003年6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某为工伤,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相撞发生的伤害事故。本案符合雇主责任保险的相关保险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近日,当地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该厂支付保险赔偿金21747.3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