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在武装冲突与战争中交战国在对敌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战争的需要应服从人道的要求,应尽可能地减少战争灾难。国际社会为了实现战争的这一法则,限制某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条约、公约、议定书等。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确定了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三项基本原则:(1)在任何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2)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性质的武器、投射体知物质及作战方法。(3)禁止使用旨在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公约考虑到新科学技术对武器发展的影响,又规定:在研究、发展、取得或采用新的武器、作战手段或方法时,缔约一方有义务断定,在某些或所有情况下,该新的武器、作战手段或方法的使用是否为本议定书或适用于该缔约一方的任何其他国际法规则所禁止。
有关国际法文件规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是:
(1) 禁止使用野蛮的和极度残酷的武器
《圣彼得堡宣言》指出:战争惟一的合法目标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使最大数量的敌人失去战斗力。宣言规定:缔约国之间发生战争时,它们的陆军和海军部队须放弃使用任何轻于400克的爆炸性弹丸,以减轻失去战斗力的人的过分痛苦。
(2) 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
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比易燃易爆武器具有更大的杀伤力,更为残酷。因此,有专门性国际条约对其使用作出禁止性规定。1899年海牙第二宣言规定: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规定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重申了上述禁令,并宣告此项禁令扩大适用于细菌作战方法方面。彻底禁止使用这类武器的关键是禁止生产、储存并且完全销毁。为此,1972年签署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3) 禁止使用核武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先后在日本广岛和长崎投掷了两颗原子弹,给日本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由于核武器给人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和威胁,各国人民和反对侵略战争的国家要求全面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核武器。1961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使用核武器宣言》,宣称:任何国家使用核及热核武器,一概作为破坏联合国宪章、违反人道法则、及犯摧残人类及其文化罪论。
(4) 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战争法规的重要原则就是在平民和战斗员之间、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间加以区别。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是指:①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②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和手段;③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众议定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因为,在上述每个情况下,都是属于未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性质的。
上述附加议定书还规定:除其他外,下列各类攻击,也应视为不分皂白的攻击:①使用任何将平民和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他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的攻击;②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目标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5)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改变坏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是指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人为地破坏或改变自然力,将自然力用于军事目的。目前,尽管改变环境的技术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潜在的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1961年—1969年美国在侵略越南战争中使用的落叶剂,使13000平方公里的可耕地遭到破坏。国际社会对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十分关注。
(6)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战争法规是把战争诈术和背信弃义区别开的。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对两者作了一般性区别,并列举了背信弃义行为的表现。该议定书规定: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应构成背信弃义行为。下列行为是背信弃义行为的事例:①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②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③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④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战争诈术是不受禁止的。这种诈术是指旨在迷惑敌人或诱使敌人作出轻率行为,但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而且由于并不诱取敌人在该法所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信任而不构成背信弃义的行为。下列是这种诈术的事例: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