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6年,钢材短缺,行情看涨,某甲公司遂决定办钢铁厂一座。为了使工程尽快开工、使产品尽快投产,公司决定暂停其他工程全力进行主体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再补上。至1997年9月,该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该厂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请问:(1)该钢厂的哪些做法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的?(2)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当地居民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判决?(3)假设钢厂建成并投入使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设施,但在一次大地震中,工厂厂房崩塌,污物泄漏。钢厂虽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仍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这种情况下,该钢厂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该钢厂的下列行为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的:第一,违反“三同时”制度,没有做到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而是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第二,没有做到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该厂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
(2)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当地居民起诉的,法院应判决钢厂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并责令钢厂排除危害。
(3)在这种情况下,该钢厂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污染,且钢厂已经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故不应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