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破产案件中在途货物的处理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利是有别于债权人的取回权的。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的权利。对于在途货物而言,由于货物没有被债务人占有,所以不构成取回权这一《企业破产法》上的特殊权利。AB错误,首先A车的2000件唐装已经发生权利转移,不会产生取回有否的问题,而且是大宋公司合法占有,不存在取回权的适用问题。C错在取回权,相比而言D的描述更准确。
出卖人取回在途货物的权利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取回权,应注意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