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约定以其持有的某公司的债券出质;张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李某,但未在债券上作任何记载。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权利质权的设立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形式。《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本题中,张某已经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李某,因此,质权已经设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票据与公司债券以交付为成立要件,背书为对抗要件。因此,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故B正确,即李某的质权成立,但不具有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