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大伯中年丧妻,和独生子王强相依为命多年。王强长期患病,不能工作,两人仅靠王大伯摆地摊卖小商品所得收入度日,经济情况十分糟糕。2010年6月,王强病情突然恶化入院,急需大笔医疗费用,王大伯四处筹资,无果。邻居董某向来喜欢王大伯家祖传的古董花瓶一对,多次表示要高价购买,均被王大伯以祖传之物不可卖为由拒绝。这次,董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王大伯,表示愿以1万元购买这对市价为5万元的花瓶。王大伯本十分不愿,无奈急需用钱而仓促之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主,只好答应了这笔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王强终因病情过于严重去世。有人提醒王大伯去要求董某按照花瓶的市价补足价款。王大伯表示,儿子已死,自己要那么多钱也没有用,算了。同年11月,因过于悲痛且身体底子本来就不好,王大伯去世,其弟王二伯继承了他的财产。得知王大伯和董某之间的交易后,王二伯找到董某,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董某不允,王二伯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2)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王二伯是否有权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所谓乘人之危,按照《民通意见》第70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本案中,董某趁王大伯急需钱财为子治病的危难之机,以五分之一的价格买下花瓶,给王大伯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2)王大伯和董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王大伯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王二伯无权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因为撤销权已经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王大伯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董某的责任,放弃了撤销权,因此王二伯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