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其性质属于中止履行权。其构成要件包括:①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事实而互负对价义务;②得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③须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尚未履行;④须后履行一方未提出履行合同的担保;⑤须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难于履行债务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