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法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止大”号货轮于2004年6月15日,装载中国大连甲公司、香港乙公司、日本丙丁公司四家公司的货物从大连驶往洛杉矶。航行至夏威夷附近遇到大风浪,船舶随时都有倾覆的可能,不得已船长命令抛弃装在舱面上的大连甲公司、日本丙公司的货物,船舶勉强渡过难关。但船舶出现了故障,为了安全,该船驶入夏威夷港口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维修费若十美元。因修船而卸货,造成数万元损失。船修好后“正大”号继续驶往洛杉矶。几天后,该船在公海上与一英国船舶相撞,两船都受到损害。“正大”号上香港乙公司的货物也受损失。后当“正大”号返回大连时,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中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哪些?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中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大连甲公司的货损,日本丙公司的货损和修船期间所付费用及卸载货物的损失。理由可参见《海商法》第193、194条之规定。香港乙公司的货损属于单独海损,即不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有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设本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进行理算,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争议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应适用德国法。《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由于理算是在德国汉堡进行的,故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