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 A.甲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B.乙不可以劳务作为出资
  • C.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 D.如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可以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7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故B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故C选项错误。
   如上述《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财产性权利出资。房屋使用权显然具有财产性价值,可以用作出资,由于没有改变所有权权属,因此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