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将自有的一辆摩托车出卖给乙,双方约定摩托车的价格为6000元,交付时间为2006年8月1日,届时乙到甲的家中将摩托车骑走。但是由于乙的妻子生病,使得乙在2006年8月1日无法抽身到甲家骑走摩托车。2006年8月2日,因为闪电击中甲家的电线,引发火灾,摩托车也被烧毁。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2006年8月1日视为摩托车已交付
   B.甲仍应向乙交付摩托车
   C.甲不必再向乙交付摩托车
   D.摩托车已被烧毁,乙不必再向甲付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甲并未将摩托车交付给乙,而未交付的原因是乙因妻子生病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提货。按照《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从2006年8月1日起,摩托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转移至乙。此时,甲享有摩托车所有权,但摩托车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乙承担的。所以,甲不必再向乙交付摩托车,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却仍然需要向甲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