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哪种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______
  • A.美籍华人约翰涉嫌在上海、杭州等地多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没有委托辩护人
  • B.李某涉嫌盗窃,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 C.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人经济极为困难,家属又不愿为其委托辩护人
  • D.被告人张某、黄某和李某均为聋哑人,涉嫌共同盗窃,都没有委托辩护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高法解释》第42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B项不属于第2项:C项属于第3项;D项属于第1项;A项属于第3项,亦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新增加的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综上,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