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死后留有遗产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中一处房产赠予侄子丙。乙和丙被告知4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B.乙、丙均应视为接受
   C.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D.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视为接受继承。丙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4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