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合伙企业共有8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丁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协议同时约定丁某须一年一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企业自1998年初成立后已两年多,丁某迟迟没有召开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企业的情况。当某合伙人询问企业情况时,丁某总是搪塞托辞,讲:“你们把企业交给我,只分享收益就行了,其他的就别管了。”丁某聘请了一位合伙人之外的第三者申某做经理。丁某与申某商议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们的朋友肖某担保贷款,结果肖某携款潜逃,银行遂向合伙企业追讨贷款。 问:(1)丁某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根据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应首先由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负责偿还。丁某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用申某为经理为无效行为,擅自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贷款,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因赔偿贷款造成的损失应由丁某承担。另外,鉴于丁某的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