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2. 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县公安局对张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张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答题

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被告为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张某的行政拘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由此可知,二审法院既可以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