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在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根据该条规定,显然可以直接选出C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因此,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此,A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并不违法,B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并不违法,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