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归公
“耗羡归公” 是指清雍正年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 清初承明旧制, 官至极品俸银不过 180 两、 禄米 180 斛, 七品知县年俸仅 45 两。 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 于是有所谓火耗。 火耗又称“耗羡” “羡余” , 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 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 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 , 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 增给养廉银。 各省根据本省情况, 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 1 钱数分银不等。 “耗羡归公” 后, 作为政府正常税收, 统一征课, 存留藩库, 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 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 增加了外官的薪给, 对整顿吏治, 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 又暗中加派, 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