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不当。函证程序可以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但不足以证实营业成本的准确性认定。
(2)存在不当。12月15日之前寄发的询证函无法提供X公司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导致客户无法核对,失去了将截止日提前的意义。
(3)存在不当。即使X公司没有拆封且直接转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也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意债务人将询证函直接寄给X公司。
(4)存在不当。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实施函证不符合审计准则。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客户寄发询证函。
(5)存在不当。X公司于2015年末在退货期届满之前确认营业收入,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应要求X公司相应调整财务报表。
(6)存在不当。在无法收到复函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实施函证替代程序,在此之前不能确定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