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广告公司在金某房屋院墙刷广告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认定,D项不正确。广告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金某物的使用行为,并没有对其造成实质的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依据的,B项不正确。只需要广告公司支付使用费和去除广告即可,所以,A、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