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某酒店成立于2010年3月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2010年5月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经营情况不够理想,该单位决定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计收入,实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6万元税款。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问:
问答题
该酒店的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酒店的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即偷税行为。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该酒店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查出其少缴税款4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偷税行为处理同(1)。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