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曹东强与李云华于1983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曹西,女儿曹北。曹西成年后娶妻梅花;生女曹殷殷,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曹北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2013年与宋江结婚,生子宋湖。2015年6月曹西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2015年8月曹东强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曹北继承,曹殷殷继承属于我的10000元存款。后因曹殷殷生活作风曹东强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曹北继承。2015年11月,曹东强、曹北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考点] 公证遗嘱、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解析] 曹西生前没有遗嘱,其死亡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故A项的表述正确,当选。曹东强有公证遗嘱,按公证遗嘱执行,后一份大于前一份。因曹东强是曹北的长辈,无法确定的时候推定曹东强先死亡,因此,三间房与曹西生前有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每人一半就是3万元。死后,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位,因此,分三份,每份1万元,父母1万元(曹东强、李云华共有)、老婆梅花1万元、女儿殷殷1万元;李云华作为曹东强的妻子,曹西、曹北的母亲,只要是按照法定继承,其就有权按照第一顺位继承遗产,因曹东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故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的分割,故作为曹东强的配偶李云华无权继承遗产。1.5万元由曹北继承(其中7500元是从曹西那里继承来的)。故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因曹西、曹北无遗嘱,故按法定继承,母亲都有继承权。故C项表述错误,不当选。代位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继承开始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继承人之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本案中,曹东强、曹北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长辈先死,而按照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