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6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圈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1997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1998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9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此,只有小偷负赔偿责任,其他人均无此责任。
多选题 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解析] 国家对于超过领取期限的遗失物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国家取得项链所有权后通过合法途径卖给某乙,某乙取得所有权。小偷偷走项链不能取得所有权,更重要的是,某丙购得的项链为盗赃物,不属于善意取得标的物的范围,因而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所有权。
多选题 某丙从小偷处购得项链的行为属于:(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 前题已述,某丙不是善意,不能构成善意取得,BC选项也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行为应当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多选题 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无主财产
[解析] 国家对于超期未领的财产作无主财产而取得所有权,其可以依法进行处分。故CD项为正确答案。
多选题 谁能够向小偷行使赔偿请求权? (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盗赃物的处理规则
[解析] 《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某丙从事了无效的买卖行为,依法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故权利人某乙可以从某丙处取回项链,但由于某丙与小偷从事交易时为不知情,属于善意,故某乙从某丙处取回项链时,应向某丙支付某丙付出的对价900元。而某乙取回项链且支付900元之后,可向小偷行使赔偿请求权,因为在某乙与小偷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多选题 某乙从代售店购得项链的行为,其结果为:(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买卖合同
[解析] 代售店受委托有权处分该项链。某乙以合法的方式与代售店成立买卖合同,其依法和依合同取得项链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