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是情人节,更是女友生日,甲为给女友庆祝,特定向花店订购了一束玫瑰花,并要求花店于10月9日前将鲜花送到女友乙住处。但直到10月9日,花店都忘记送给乙了,甲极为气愤,要求花店赔偿,花店坚持继续履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与花店有买卖合同关系,故当花店没有如约履行 时,可主张花店承担违约责任是甲。《合同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据此,甲与花店订立合同后,双方约定由花店向乙履行,这是典型的约定向第 三人履行的合同,后来花店没有向第三人履行,此时可以主张花店承担违约责任的是甲不是 乙,故 A 正确,B 错误。本题中,由于履行时间具有特定性,生日时间已过,在实际履行已 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花店若要实际履行,则甲乙可以拒绝,故 CD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