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 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1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法院认为,大厦5-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凤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8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8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凤凰大厦5-8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问:本案涉及何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涉及比例原则的适用。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 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该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有用的;(2)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达到行政目的、目标是必要的,给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即行政权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3)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成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在本案中,大厦5-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凤凰公司为此采取补救措施,这符合妥当性原则的要求,必要性原则要求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被告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8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8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