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r无效。”本案中,负责人丙介绍其妻弟周某参加合伙,因合伙人丁的反对,周某未能入伙。但丙以多数人已同意为由让周某驾驶合伙车辆进行运输,且丁也并未反对,因此应当认为周某与合伙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新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本案中,周某因闯红灯超速而撞人属于因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但既然已视为周某与个人合伙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合伙人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