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小王和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小王因病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小王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小王和公司应该各持一份劳动合同文本
  • B.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公司应按照小王提供正常劳动来支付工资
  • C.如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D.若小王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A项说法正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间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B项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还须为小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看其是否能够胜任。C项说法错误。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提起劳动仲裁与提起诉讼有先后顺序。D项说法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