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托收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托收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得到付款人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2)托收的主要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①委托人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是出票人,通常为出口商。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③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④付款人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为进口商。
在托收业务中,除了上述主要当事人外,有时还可能出现提示行、需要时的代理这两个当事人:①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②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进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3)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银行:委托人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书委托其代收时,若银行同意代收,双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契约关系成立。二者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②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托收银行接受了委托人的指示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另向代收银行发出托收指示书,于是两者之间又发生委托代理关系。
③委托人与代收银行: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④代收银行与付款人间的法律关系:代收银行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及收取款项。代收银行有提示单据及收取款项的义务,付款人则有付款及(或)承兑的义务。前者的义务基于委托人的委任而来,后者的义务则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契约而来,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