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甲又与丙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丙对乙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买卖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丙对甲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不履行债务,则甲即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此保证合同属于共同保证
   D.此保证属于对将来债务的保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其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由于本题中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只要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不履行债务,甲就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A项不正确,B项正确。此保证合同只有一个保证人,不是共同保证,故本题C项不正确。此保证是对已经存在的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保证,不是对将来债务的保证,故本题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