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二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属于治安行政案件,在我国以行政复议前置为原则,但由于市公安局不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所以王某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市公安局应该受理。因为《行政复议法》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所以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判决种类及适用情形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该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作出维持判决;如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应作出撤销判决;如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可判决变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