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活动属于司法行政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执行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 合法性。执行的合法性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的除外);执行活动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包括:交付执行时,必须移送完备的司法文书及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刑罚变更时,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遵照有关管辖及程序的规定进行,不可任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否则就是违法。(2) 及时性。执行的及时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拖延。如果无故干扰和拖延生效裁判的执行,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或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或者使生效裁判丧失执行条件,使犯罪分子重新逍遥法外,继续危害国家和人民;或者使错误追究得不到及时纠正,使无罪的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公民的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侵犯。(3) 强制性。执行的强制性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尤其是被判刑人,不论其是否同意裁判所确定内容,都应当被强制无条件地执行,如果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4) 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裁判的机关、单位和组织在范围上的宽泛和层次上的多样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机关、单位和组织,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外,还有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以及由公安机关转交的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是执行程序的又一特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