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执行程序的性质、特征、功能以及基本程序原理的出发点。如果不能正确界定和处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在立法上就难以设计出符合执行活动本质要求的程序规则,进而无法有效地规范、指导执行活动,不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最终就会使得执行这个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环节与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民事权利、维护国家私法秩序的最高宗旨相背离。
   理论上对于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的通常理解是,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同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两者共同构成了广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中,由于执行程序有其本身的特点,与审判程序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因此审判程序又被称为狭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看法的着眼点在于,审判与执行同为国家司法权发挥作用的形式,都服务于解决民事纠纷以及稳定国家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因此,二者的共性是主要的,理应归人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种程序之联系体现在,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并且二者在具体程序上会有交叉。
   两种程序的区别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直接目的并不相同。其次是程序的基础不同,审判程序以审判权和诉权为基础,而执行程序是以执行权与当事人的申请权为基础。再次,审判程序适用于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而执行程序只适用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最后,审理程序只解决民事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而执行程序则还会解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内容以及行政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除了上述区别以外,执行程序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经过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经过执行程序,而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并非全部是经过审判程序审理过的案件。
   应当注意,理论上对于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争议,而这种争议又直接导致了对民事执行行为的不同看法。一种观点是将执行权视为司法权,认为执行权是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的,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审判权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执行行为被看作司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虽然由法院行使,但其具有明显的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因而属于行政权。相应的,执行行为被视为行政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与之对应的是,执行行为也分为纯粹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属于行政行为,后者则是司法行为。
   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是,从执行程序的特性,尤其是执行行为的强制性、主动性等特性出发,究竟应当如何配置执行机构。如果承认执行行为的行政性,就有必要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来组织各级执行力量,按照集中、主动、高效的原则设置执行机构。这必然会涉及现有的法院执行机构的改革问题,有学者就曾经以此为基础讨论过将法院执行机构剥离的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