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市丙公司和双方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将自己在E地的厂房作了抵押,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担保,约定发生纠纷由抵押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D市起诉丙公司,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C市法院管辖。D市法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至E.市法院管辖。E市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公司参加诉讼后向法庭出示了和甲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参照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D市法院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D市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C市法院管辖此案。因为C市是保证人的住所地。《担保法解释》第129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 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乙公司单独起诉丙公司,应当由丙公司所在地C市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D市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不正确,E市法院并不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9条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市法院,2市法院并无管辖权,因此不得移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不应当,丙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仅起诉保证人没有必要列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选择权,在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公司提出的要求能否实现?
【正确答案】不能实现,因为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效力。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因此仲裁协议没有效力。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