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刘实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于1996年1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5月7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甲企业199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刘实获得专利权后,甲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2000年2月刘实许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同年刘实自己也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刘实的申请日是哪一夫?为什么?
(2)甲企业是否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为什么?
(3)刘实是否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是1996年12月2日。《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甲企业没有侵犯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是的。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地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