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专有部分的判断标准: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④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对于三四层之间专有部分的楼板,甲没有权利,A正确。尤其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不能和按份共有混淆在一起。因此,B选项错误。同时,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对于共有部分的义务不能不履行,故C正确,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