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商事权利。这种商事人格利益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很多,如作为商事主体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所拥有的商号、商誉、商业秘密、商业信用等人格利益,以及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人格标识用于商业目的时产生的人格利益等,它们都同时包含有经济利益因素,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利益。以这种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一方面,它仍然保留部分传统的普通民事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如它仍是主体因其特定人格自身所产生的权利,而不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发生相应的变化,适应社会商品化的发展和商业利用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又兼具有财产权。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它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认识水平为转移。而且,由于各国的法律概念体系的不同,对同一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形式可能分属于不同权利概念,如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企业法人的商誉的保护是包含在法人名誉权制度之中的。
商事人格权受侵害的行为方式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通常不包括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法人的名誉不含有精神利益因素,故法人不可能受到精神损害。对政府等机关法人而言,社会公众或媒体对其在管理和统治方面的声誉的诋毁,不构成侵害名誉。因为这是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即使存在虚假,被批评者也不能提起侵害名誉之诉。于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对有关其专业和经营方面的诋毁,构成的是商誉侵权,不构成一般的名誉侵权,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的名誉和商誉也应分开,对一个个体经营者的诋毁,有时会同时损害其名誉和商誉两种人格利益,这时侵权行为人既要承担侵害商誉的财产损害责任,又要承担侵害名誉而造成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这种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也适用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许多具体问题则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特别法,并由此形成了商事人格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特点。在赔偿范围和数额方面,一是虽然仍然适用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但这种实际损失已经扩大到间接损失的范围,其损失通常是通过这些受损害人格利益的获利能力的降低而形成的间接损失,如因商誉受损而造成的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二是可以适用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可采用推定计算方式。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三是可以适用法定赔偿金制度,在许多分割商事人格权的案件中,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润都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固定的赔偿数额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其适用前提是已经造成了损害,但具体数额没有证据证明,而由法律或法院直接选择赔偿金额。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商誉、信用、商业秘密、商号以及人格商品化权等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四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盗用商业秘密是基于故意和恶意?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
第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也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对于商事人格权来说,不作为的请求权和防止、减轻、终止、消除损害的积极作为的请求权,有的比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义还要大。如商业秘密,它一旦泄露,就产生无法恢复的后果,且侵权行为通常具有继续的性质,因此,为了保护这种商事人格权益禁令及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非常重要。赔礼道歉是侵害普通人格权如名誉等常用的责任形式,它表明对受害人人格的尊重,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
第四,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
为了适应人格权商业利用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商事人格权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1) 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的权利,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
(2) 确立商事人格权的可转让性和继承性。只有人格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权商品化中相应主体经济利益的保护。
(3) 商事人格权主要是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