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至2011年间,临河村肖某等四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的责任田中垫土建房,占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自家责任田的面积,侵占了李某承包的责任田的部分土地。故李某与肖某等发生纠纷。为此,李某申请临河乡人民政府对肖某等四户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临河乡人民政府以“补偿李某损失,并为其调地”等理由进行调解,李某拒不接受,认为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问:从法定职责的角度,评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临河乡人民政府在本案中的职责或者说法定义务是对肖某等四户村民的房屋处以拆除或没收的处罚。而本案中,临河乡人民政府接到李某的申请后,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而进行调解,显然属于违法行政,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