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三、李四的借贷合同,王五以自己的财产为李四提供担保,赵六作保证人,并约定保证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后张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王五的担保财产上有另一个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为孙启。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民诉解释》第36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以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人孙启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影响张三申请实现。A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五以自己的财产为李四提供担保,赵六作保证人,并约定保证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张三不申请要求赵六承担担保责任,只要求王五承担担保责任,实现担保责任的申请与当事人约定不一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B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374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王五作为担保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15日,而不是6个月。C项错误。
只有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才有异议权,若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张三不服,其应就担保物权实现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是提出异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