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甲某的父母多方沟通之后与该案审判员乙某的妻子丙某取得联系,希望丙某说服乙某将甲某放出来,并承诺时候一定重谢。丙某回家后对乙某说了此事,乙起初不答应,后反复劝说乙某,乙某无奈答应,又表示说这件事得看甲某的父母出多少钱。丙某将此事转告甲某父母,甲某父母于次日前往乙某、丙某家,送给二人10万元现金,二人当即收下。后乙某在办理此案时,想方设法为甲某开脱,最终判决甲无罪释放。
问:
问答题
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乙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使有罪的甲某逃避了刑事制裁。该行为实际上触犯了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但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对乙某应当按照受贿罪处理,处罚更重,因此,乙某构成受贿罪。
问答题
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行为与乙某的行为是何种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丙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受贿罪。本案中,乙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为有身份者,其妻子丙某是无身份者。二人共同受贿的行为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按照有身份者的行为定罪。
主观上,丙某要乙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甲某释放并接受甲某父母贿赂的时候,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劝说终于同意,此时二人已经形成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
客观上,丙某利用乙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乙某则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二人的行为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共同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丙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乙某的职务便利受贿,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因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