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四个银行业务方面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 A.甲商业银行的董事李某,其妻子是一童装设计公司的职工,则甲商业银行向该童装设计公司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 B.乙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一处不动产,则乙银行应在三年内予以处分
  • C.丙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 D.丁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注意《商业银行法》在2015年8月29日也作了修改,10月1日起实施。只有两点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二、删去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总结起来就是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已经取消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这一限制。
   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题A选项错误,李某的妻子仅是职工,并非法律规定的关系人。甲商业银行向童装设计公司发放的贷款并非是向关系人发放。
   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五)发行金融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因此C正确。
   根据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因此D错误。B项应该是在两年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