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孙某、方某合伙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孙某提供场地,方某提供设备。双方请求李某以技术性劳务入伙,李某未予明确答复,但李某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9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李某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______
  • A.孙某、方某、李某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 B.孙某、方某、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C.孙某、方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D.孙某、方某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李某参与了当年的分红,视为接受了入伙要约,已经是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