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关于某新建工业炉窑烟囱高度的说法错误的有( )。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 15m。
4.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 4.6.1 和 4.6.3 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 4.6.1 和 4.6.2 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圆(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 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