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请分析:
问答题
(1)哪些行为属于该条第一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
【正确答案】“处分该不动产的”是指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该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正确答案】“债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情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