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黄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据此,丙公司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可见,A项表述正确,选A项。《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本案中,因先履行一方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价值为2万元)存在质量瑕疵,为不完全履行,后履行一方甲公司有权在不完全履行范围内(2万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相应地,其应付价款(主债权)为8万元。《民法典》第7。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丙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的,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倘若按照10万元追偿,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为《民法典》第700条规定所不许。可见,B项表述正确,选B项。《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本条规定的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不过,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应当积极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否则保证人将在相应范围内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案中,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然向乙公司履行的,这意味着丙公司放弃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可见,C项表述正确,选C项。先诉抗辩权为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既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放弃。一般保证人选择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对债务人并无影响,其追偿权也不受影响。可见,D项表述错误,不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