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两公司同时表示各捐赠20万元给某贫困乡的希望小学,小学的校长表示欢迎并致感谢,并订立了捐赠的协议书,举行了欢迎仪式。但2个月后,校长未见捐款汇至,遂逐一登门询问,甲公司称其因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再行捐款;乙公司称其因一笔重大投资失败,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连正常经营都难以为继,要求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各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赠与的撤销和赠与义务的免除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与某希望小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其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赠与人,某希望小学为受赠人。
(1)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条第1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规定。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捐赠行为均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赠与人均没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的撤销权,不能以任意的理由撤销赠与。所以,甲公司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仍负有所承诺的赠与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赠与人具有此条规定的条件时获得法定的赠与义务的免除。这不同于上述赠与的撤销,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均不影响赠与义务的免除。因此,本案中,乙公司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依法可以免除赠与义务,某希望小学不能要求其履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