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 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